第  5周   典章之頒布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 月

第  3日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出廿一至廿三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日

十誡乃神律法之總綱,是大原則。除頒十誡外,神還頒布了很多典章,是執行的細則,也是民法。此外,還包括敬拜、宗教生活之細則,即律例。典章是當時的法律,是由執法者執行,並非由百姓自己裁決執行的。內容包括:

1.待奴僕之例:希伯來奴僕做滿6年的工作,便要給他自由,可見神是保護人權的主。

2.殺人之例:神是以公平為原則,殺人填命,但咒罵父母,打父母,拐帶人口的亦要處死,傷人者賠償。

3.故意損人財物的要賠償,無心意外則免賠償。

4.賊盜之例:偷盜者被拿後是要加倍賠償的,偷牛者以五牛賠一牛,以四羊賠一羊,其餘的則加倍。

5.保護財產之例:亦以公平、責任為原則。

6.道德之例:與處女行淫者有責任要娶她;與獸苟合、祭祀別神者皆要治死。

7.社會關懷之例:善待寄居的、孤兒寡婦、貧窮的人。

8.服權之例:不可譭謗神及官長,具體行動是奉獻及納糧。

9.尊重別人名聲、財物之例:不可冤枉人,造謠傷人,要拾遺舉報。

10.宗教節期之例:要守安息年,住棚節,初熟節等。

在總結這些典章時,神再重複應許給他們流奶與蜜之地。他似乎暗示,要享豐盛生命,我們必須在群體生活中愛人如己。

第廿一章

第廿二章

第廿三章

關係之律法

責任之律法

屬靈生活之律法

有關尊重人生命之例

有關尊重人財物之例

有關慶典之例

 默想

從出埃及記到申命記,神透過摩西頒布了超過  600條的律例、典章和誡命,雖然這些典章是遠在三千五百年前頒布的,但今天各國仍有不少法例是承襲其精神而來的,你可舉一些例子說明嗎?

 與主同行

在神眼中,沒有任何一個人是可以靠律法稱義的。律法主要為保障人的生命、財產,提醒人要為自己所做的負責任,但律法不能改變人的生命。到了新約時代,主吩咐我們以愛去實現律法(太廿二  37-40):你的仇敵餓了,便給他吃,渴了便給他喝,要行二里路,饒恕、愛他們。請思想,有什麼人曾傷害你,你如何待他?

 金句: 出埃及記廿二章廿一節;廿三章八節